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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魯木齊財務公司闡明出口退稅所需條件和辦理流程?
一、條件:
1.享有出口退稅權的公司,請求處理出口退稅掛號的條件
(1)有必要運營出口商品事務,這是公司申辦出口退稅掛號根本的條件。
(2)有必要持有商行政管理部分核發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是公司得以從事合法運營,其運營做法受國家法律保護的證實。
(3)有必要是實施獨立經濟核算的公司單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好的會計工作系統,獨立編制財務收支計劃和資金平衡表,并在銀行開設獨立帳戶,能夠對外處理購銷事務和貨款結算。
凡不一同具備上述條件的公司單位,通常不予以處理出口公司退稅掛號。
2.享用退稅的出口貨品,
3.出口貨品退(免)稅的稅種分類:出口貨品在國內出產、流轉各個環節已交納的增值稅和應交納的消費稅。
二、出口退稅的通常程序及附送資料
1.有關證件的送驗及掛號表的收取
公司在取得有關部分同意其運營出口商品事務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核發的工商掛號證實后,應于30日內處理出口公司退稅掛號。
2.退稅掛號的申報和受理
公司領到“出口公司退稅掛號表”后,即按掛號表及有關要求填寫,加蓋公司公章和有關人員印章后,連同出口商品運營權同意文件、工商掛號證實等證實資料一同抄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經審閱無誤后,即受理掛號。
3.填發出口退稅掛號證
稅務機關接到公司的正式請求,經審閱無誤并按規則的程序同意后,核發給公司“出口退稅掛號”。
4.出口退稅掛號的改變或刊出
當公司運營情況發作變化或某些退稅方針發作變化時,應根據實際需要改變或刊出退稅掛號。
三、出口退稅附送資料
1.報關單。報關單是貨品進口或出口時進出口公司向海關處理申報手續,以便海關憑此查驗和驗放而填具的單據。
2.出口出售**。這是出口公司根據與出口購貨方簽定的出售合同填開的單證,是外商購貨的首要憑證,也是出口公司財會部分憑此記帳做出口商品出售收入的根據。
3.進貨**。供給進貨**首要是為了斷定出口商品的供貨單位、商品名稱、計量單位、數量,是不是是出產公司的出售價格,以便區分和核算斷定其進貨費用等。
4.結匯水單或收匯通知書。
5.歸于出產公司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克己商品,凡以到岸價CIF結算的,還應附送出口貨品運單和出口保險單。
6.有進料加工復出口商品事務的公司,還應向稅務機關抄送進口料、件的合同編號、日期、進口料件名稱、數量、復出口商品名稱,進料成本金額和實納各種稅金額等。
7.商品納稅證實。
8.出口收匯已核銷證實。
9.與出口退稅有關的別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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